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薪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于職工薪酬。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
(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并不直接與合同下雇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換句話,如果企業不使用這些勞務用工人員,也需要雇傭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類似服務,因而,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范圍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我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于職工個人的行為,與企業無關,不屬于職工薪酬準則規范的范疇。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企業繳費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發放方法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中企業繳費的金額,與職工退休時能夠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兩種計算方法,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受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于按照規定標準提存的金額,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企業為職工建立的除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也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發放和保值增值,企業承擔的義務亦僅限于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等規定的標準,與基本養老保險一樣,同樣屬于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在這種計劃下,企業的法定或推定義務僅限于企業同意或必須向基金提存的金額,職工所收到的離職后福利金額取決于企業(和職工本人)向離職后福利計劃(基金)或保險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于企業在該期間提存的金額,由于提存額一般都是在職工提供服務期末12個月以內到期支付,計量該類義務一般不需要折現。
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并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可申請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建立年金所需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l/6.
從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部分地區年金計劃的條款規定來看,我國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屬于企業“繳費確定型”,不是職工養老“待遇承諾型”。所謂繳費確定型,就是以繳費的情況確定企業年金待遇的養老金模式,企業繳費亦是根據參加計劃職工的工資、級別、工齡等因素,在計劃中明確規定;待遇確定型則是指在參保時就承諾將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養老金模式,即承諾職工退休后享有固定金額的福利,以此為基礎確定每一期間企業繳費,由于物價變動、職工流動等原因,每期企業繳費可能會有所調整。因此,我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也屬于設定提存計劃。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對職工的義務僅限于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的部分,沒有進一步的支付義務,這與國際準則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原則相同。因此,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無論是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還是支付給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都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標準計提,按照受益對象進行分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由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應在12個月內支付完畢,屬于流動負債,因此,計量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產生的職工薪酬義務不需要折現。
考慮到物價變動、職工生活所需費用等因素,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年度開始時有時也會調整企業繳費的比例,調整后的繳費水平影響該期或以后期間企業應確認為負債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但不需要調整前期已確認薪酬義務金額和已計入成本費用的社會保險費金額。
(四)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于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六)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比如提供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療保健的服務,或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一定補貼的商品或服務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是指由于分離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重組、改組計劃等原因,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種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薪酬,比如企業提供給職工以權益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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