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在雄震礦業出資前,風馳礦業的公允價值是17852萬元后,我們就可以分析,如果雄震礦業只向風馳礦業出資4540萬元,他實際只能取得多少風馳礦業的股權呢?
4540/(4540+17852)=20%
但是,實際情況是,雄震礦業取得了風馳礦業70%的股權。他為什么能多取得另外50%的股權呢。原因就在于雄震礦業向原三個股東額外支出了11134.5萬元。雖然在公告上說的,這筆款項的支付是給這三個股東放棄認購增資的補償款。但是,通過我們的稅收分析方法來看,這筆金額的支付實際是因為唐泉、唐純和唐德仁在公允出資情況下,將其被稀釋后的80%股權中的50%轉讓給雄震礦業公司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
稅收處理結論:
所以,我們看到,雄震礦業如果增資是公允的(PE公允增資也是類似),我們對于原股東持股比例從100%下降到80%這個環節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實際原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只有30%。此時的原因何在呢,就是應為雄震礦業向他們支付了11134.5萬的補償款。因此,對他們從80%——30%這部分股權比例的變動,且實際取得了轉讓收入,才應該按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11134.5萬元
股權轉讓成本:413萬元(660*5/8)
通過公告內容分析,增資后風馳礦業注冊資本是2200萬元。雄震礦業出資4540萬元,3000萬進了資本公積,所以1540萬增加了注冊資本。因此,風馳礦業原注冊資本是660萬元。
這三個股東在雄震礦業增資后,實際持股比例應該是80%,此時計稅基礎仍是660萬。實際持股比例為30%,因此他們轉讓了一般的股權給雄震礦業。
唐泉、唐純和唐德仁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1134.5-413)*20%=2144萬元。
這樣,我們也可以知道,雄震礦業取得的風馳礦業20%的股權是投資4540萬元取得的,其另外支付11134.5萬元取得風馳礦業50%的股權。因此,雄震礦業取得風馳礦業70%股權的計稅基礎應該是15674.5萬元。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