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為金融企業,與乙公司同屬于市國資委控股的全資子公司。2014年5月,經國資委批準,原乙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300萬股A股票,購入價3000萬元,無償劃轉至甲公司,并按評估價3600萬元入賬。乙公司已視同銷售申報營業稅。除上述事項外,甲公司發生其他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如下:
1、2014年11月,從證券公司購入B股票100.03萬元(含支付費用0.03萬元)。當月賣出價115萬元,同時支付稅費0.15萬元。購入C基金200.06萬元(含支付相關費用0.06萬元),賣出價190萬元,另支付稅費0.24萬元。
2、2014年12月,從證券公司購入D股票50萬股,每股價8元,支付價款400萬元及手續費0.12萬元。當月出售該股票50萬股,每股價7.5元,另支付相關稅費0.48萬元。
3、2015年3月,按每股市價1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6元)購入E股票10萬股,并支付手續費0.03萬元。當月將持有的E股票全部出售,價款108萬元,另支付稅費0.14萬元。出售A股票300萬股,每股價14元,另支付稅費5.50萬元。
對上述交易行為,本文依據稅收政策,分析甲公司各月轉讓金融商品如何計算營業稅。
分析與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中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文件。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014年11月出售B股票、C基金。
營業額=(115-100)+(190-200)=15-10=5(萬元)。
應交營業稅=5×5%=0.25(萬元)。
2014年12月出售D股票。
營業額=50×(7.5-8)=-25萬元,本月不須繳納營業稅。
出售D股票發生負差,不得轉入2015年抵減各月營業額。
2015年3月出售E、A股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金融企業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出售E股票營業額=108-(10-0.6)×10=14(萬元)。
甲公司以劃轉方式取得A股票,但乙公司已按視同銷售3600萬元申報營業稅。因此,取得A股票視同購入價為3600萬元。
出售A股票營業額=300×14-3600=600(萬元)。
出售E、A股票合計應交營業稅=(14+600)×5%=30.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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