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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察忠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大體上是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費改稅”平移,是環保稅立法的階段性成果,但這是不夠的,不少具體問題,無論是稅目和應納稅額的設置,還是環保稅的歸屬和用途,都還有待進一步改善和明確。
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經濟部主任葛察忠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征求意見稿》大體上是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費改稅”平移,是環保稅立法階段性成果,但這是不夠的,不少具體問題,無論是稅目和應納稅額的設置,還是環保稅的歸屬和用途,都還有待進一步改善和明確。
主要思路是“清費立稅”
《21世紀》:您如何整體評價《征求意見稿》?
葛察忠:這是環保稅立法的一個階段性成果,來之不易,不過與我的預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從2007年國務院發布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研究開征環境稅”,至今已有近八年的時間,在財政部、國稅總局、環保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的努力下,《征求意見稿》終于問世。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它大體上是在2003年7月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礎上,對現有的排污收費的類型和金額進行了“費改稅”的平移,同時吸納了2014年排污收費提標改革的新成果,體現了“清費立稅”的思路。
《21世紀》:為什么要對排污費進行“清費立稅”?
葛察忠:與稅收手段相比,排污收費的強制性不夠,影響政策本身效果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執法權限不夠。《條例》規定了對于逾期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而稅務部門可通過責成提供納稅擔保、凍結納稅人的存款賬戶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性措施。
其次是收費制度本身地位不高,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高,對排污收費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保護污染企業的現象依然存在,干預排污費的征收,個別地方甚至出臺“零收費”政策,某些企業守法意識不強,不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例如,有些地方出臺了“零收費、零罰款、寧靜日”等土政策,導致排污費不能足額核定和足額征收。
不該將碳稅排除在外
《21世紀》:從稅目設置來說,《征求意見稿》將碳稅排除在外,對此您怎么看?
葛察忠:目前,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理解的環保稅主要是排污稅,是一種狹義的環保稅。二氧化碳在中國的法律中不屬于污染物,且由發改委而非環保部進行管理。在國外的立法中對它處理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國家如美國視之為“對公眾有威脅”的準大氣污染物,有的則將它排除在大氣污染物之外。
受制于整體立法思路,這次《征求意見稿》并未考慮碳稅。但是財政部對開征碳稅很積極,樓繼偉部長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研究開征碳稅。
至于是否開征碳稅,不僅要考慮在國內其與發改委主推的碳排放權交易的協調,還要考慮在國際上其對外貿和國際氣候談判的影響,然而,對這些問題,職能部門之間尚未達成共識。
《21世紀》:您認為,碳稅是否應該納入《環境稅法》?
葛察忠:考慮到氣候變化與環境是相互影響的,因此應該將二者進行統籌考慮。如果要開征,要么由全國人大進行單獨立法,要么放到《環境保護稅法》當中。
鑒于單獨立法的成本太高,我建議在《環境保護稅法》中考慮碳稅,可以設一個開放性條款,為以后進一步細化留下空間。但這么做的前提是,正在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首先要做出補充,解決一下二氧化碳的性質問題,將其作為準污染物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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