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放一些實物福利,比如端午節發給員工一些粽子等。對“粽子”及其他類似的實物福利、實物贈送的行為,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涉稅分析
表格一:
發放對象 |
是否繳個稅 |
稅目 |
單位職工 |
繳 |
工資、薪金所得 |
送客戶 |
1.發給個人,如屬于財稅〔2011〕50號規定的不繳情形,可以不繳; 2.發給單位,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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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個人的其他情況,需要繳 |
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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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 |
繳 |
工資、薪金所得 |
1.送單位職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了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蓖瑫r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br />
粽子算是受雇取得的實物,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粽子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粽子)的金額并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送客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送離退休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粽子無論送給誰,都應由贈送單位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涉稅分析
1.視同銷售
表格二:
粽子來源 |
視同銷售 |
視同銷售價格 |
自制 |
需要 |
對外銷售價格 |
外購 |
需要 |
外購價格 |
具體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稅前扣除
表格三
發放對象 |
稅前扣除項目 |
備注 |
單位職工 |
職工福利費 |
|
送客戶 |
業務招待費 |
單純的送客戶 |
銷售費用 |
屬于促銷活動 |
|
離退休人員 |
職工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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