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直認為,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將設備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時,應該需要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實際上,這是在沒有擬請售后回租業務的稅收本質下的誤區。這一誤區不僅無謂增加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而且在實踐中本金開票無論是融資租賃公司還是承租人而言都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我們來看一下,財稅[2013]106號文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和開票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誤區一:直租要就收取租金全額開票,回租也應該就收取的租金全額開票
這是一個我們很多人根深蒂固的誤區,認為既然融資租賃業務中,直租業務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就向客戶收取的全部租金向客戶開票,因此回租業務融資租賃公司也需要向客戶就收取的全部租金全額開票。
在直租業務中,由于設備是融資租賃公司購買的,直租業務中其實融資租賃公司產生了兩個經濟行為,一個是向客戶的銷售行為,一個是向客戶的融資行為。銷售行為對應的是直租業務中租金的本金部分,而融資行為體現在租金業務的利息部分。
正是以為直租業務即包含銷售行為(也承擔了要將上一道的進項稅順利傳遞到下游抵扣的問題),也包含融資行為,因此處理相對復雜。個人觀點,分離法才是處理直租業務的更合理方法。即在后期金融保險業營改增后,改變直租業務現有的開票規則,取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變為本金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票,按17%交稅,抵扣其購進設備17%的進項稅。利息部分單獨開票執行金融保險業的增值稅政策,這樣對征納雙方都是好事,也避免很多不合理套利行為,方便增值稅監管。
那回到回租業務,和直租業務不同,回租業務本質就是一個融資業務,根本不包含設備的銷售行為。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3號公告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說明我們對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向融資租賃公司的設備銷售行為,我們在增值稅上根本就不認定為是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既然這一道我們認定增值稅銷售行為不存在,那下一道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方設備的銷售行為也就不存在。
有人可能說,我向客戶收了100萬(其中本金90萬,利息10萬),當然要向客戶開100萬發票啦,怎么能向客戶僅開10萬發票呢。既然106號文自己都已經把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向客戶收取的租金分為本金和利息了。也就是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實際已經承認了回租業務就是一個貸款業務(因為在直租業務中106號文可沒有本金表述),不包含銷售行為了,那有何必要就本金部分開票呢?因為本金部分并不是你給客戶提供服務收取的價款,而是承租人歸還欠融資租賃公司的債務。現實中,哪有人還債需要開發票的。因此現在106號文對回租業務增值稅開票的處理形成了這么一個奇怪的東西,A客戶借給B客戶100萬,B收到100萬的借款首先要給A客戶開100萬的普票。然后A客戶再向B客戶收這100萬借款部分,再向B客戶分期開100萬普票。
正是因為回租業務和直租業務在本質上的不同,直租業務中包含銷售和融資兩種行為,而回租業務中只包含融資這一種行為,因此,對于回租業務而言,無論是承租方向客戶銷售設備還是融資租賃公司向客戶收取本金都不存在開具發票的問題。
誤區二:本金不開票承租方企業所得稅時無法扣除成本
這是很多人存在的第二大誤區。認為既然承租人付了100萬租金(本金90萬,利息10萬),那融資租賃公司只給承租人開具10萬租金票,承租人90萬的支付部分如何取得憑證做賬,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這里,我們來看一下售后回租業務的會計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賣方(承租人)出售資產時,不確認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售價-資產賬面價值。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的分攤: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即按與該項租賃資產所采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進行分攤,調整各期的折舊費用。
具體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一臺辦公設備以公允價值1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租賃公司,該設備出售前賬面原值15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同時合同規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將設備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萬元,期滿該設備所有權歸甲公司。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該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12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0。
2.收到設備款時:
借:銀行存款 13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融資租賃) 100000
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該設備,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較低者作為資產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3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300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600000。
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線法分攤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4年內每月應攤銷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金額為100000÷4÷12=2083.33)。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回租損益(融資租賃) 2083.33
貸:管理費用 2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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