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批復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的請示,頒布《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
文件指出,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有關規定,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以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告知。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資料的,其《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后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前的銷售額,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依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稅務部門對所屬企業實施稅務檢查,發生的具體涉稅事項,應按上述原則處理。其中,涉及滯納金和罰款的計算等問題,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內容解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一條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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