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取消后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方式,將其由事先核準改為申報管理,同時規范和修訂后續管理事項,優化了征管流程,進一步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給予遞延納稅的特殊待遇。2010年,總局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為企業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但根據規定,企業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備案,否則不得實施特殊性稅務處理。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這種事先核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不適應重組市場的需要。今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這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總局發布公告,及時轉變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方式。
公告明確,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準改為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企業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公告還增加了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業進行年度申報時,要提交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由于涉及到資產轉讓所得的遞延處理和資產計稅基礎的調整問題,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采用臺賬管理、專家團隊管理等方法加強后續管理。公告明確了征納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構建了較為完善的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后續管理體系。
根據公告,重組當事各方需準確記錄并說明所得遞延情況,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時要提交專項說明,著重說明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的對比情況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處理情況。稅務機關則要跟蹤監管,及時了解企業重組前后連續12個月內相關資產、股權的動態變化情況。建立臺賬,加強重組資產(股權)轉讓環節比對管理,并做好情況統計和上報,便于效應分析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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