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納所得稅額計算
1、計算確定2015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的,進行第二步計算;(20萬及以下的,全年減半,減按20%征收;30萬以上的,按法定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這兩種情況比較簡單,不展開分析)
2、按照99號文第二條規定分解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第四季度的所得以及第四季度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數/2015年度實際經營月數;
第四季度以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倒推計算2015年度減免所得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50%*20%+(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0%
減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
(三)舉例
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需要區分2015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第一種情況為12個月,第二種為超過3個月但未滿12個月,第三種不超過3個月這三種情況具體分析。
1、某企業設立于2008年,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12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年10月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8萬*3/12=7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8萬——7萬=21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1萬*20%+7*50%*20%=4.2+0.7=4.9萬元
2、某企業設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年10月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7萬*3/9=9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7萬——9萬=18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18萬*20%+9*50%*20%=3.6+0.9=4.5萬元
3、某企業設立于2015年11月,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2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2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年10月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4萬*2/2=24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4萬——24萬=0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0萬*20%+24*50%*20%=0+2.4=2.4萬元
五、匯算清繳
(一)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二)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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