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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99號文案例解讀:超過20萬~30萬元的所得稅這樣算!

——更新時間:2015-09-17 05:31:10 點擊率: 5346

為了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及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相關政策——財稅[2015]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一、政策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及《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上四個文件分別規定,自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和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月13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9月2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二、優惠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要符合以下四項條件及相關政策。一是必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從2011年起應執行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發展改革委令2011年9號)的規定。二是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規定。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等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三是從業人數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四是資產總額。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稅款預繳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四、所得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所得稅計算  
  (一)準確理解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僅第四季度能享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全年都能享受。   
  2、2015年度所得分段按比例計算劃分成為兩部份,分別適用不同的減半口徑,99號文第二條: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對于第二條的理解,首先要避免一個誤區,那就是不要認為1-3季度和第4季度按照各自區間的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智慧”,為了“便利計算”,對于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至30萬(包含)的企業,將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經營月份的比例“分解”為兩個部分,其中,屬于第4季度的所得,減半減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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