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公告,中介機構當初在設計收購方案時形成了兩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向北京吉奧高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該方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第二套方案是北京吉奧高的股東新設項目公司,焦作萬方以現金收購項目公司。如果當初采取第一套方案,即焦作萬方收購北京吉奧高資產時所支付對價中85%以上是焦作萬方新增發的股份,且此資產還須占北京吉奧高所有資產的50%以上,根據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及財稅〔2014〕10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就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所要求的“硬條件”,這樣北京吉奧高作為資產轉讓方就不用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不會產生巨額稅款,做到“免稅重組”。并且焦作萬方只要一直不剝離所收購的這部分資產,則北京吉奧高資產轉讓原應產生的稅金就一直不會實現。交易各方既然能想到將為本次交易而新成立的公司設在西藏,相關人士自然有稅收籌劃意識,為什么不會想到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難道是因為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才沒采用第一套方案?第二套方案因為交易的支付對價全部是現金,根據59號文只能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北京吉奧高作為資產轉讓方需要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也就需立即納稅。
本次交易于2014年9月完成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根據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本次交易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在2014年度,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應該在2015年5月31日前繳納。西藏地區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稅款應該為(170000-3000)×15%=25050(萬元)!問題是劉坤芳教授團隊手中壓根就沒留足繳稅所需的現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
2015年以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及個人并購重組的財稅政策,包括資產或股權的劃轉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新政等,使得我國的重組稅務規則基本得以完善。在考慮重組中可能缺乏納稅必要資金的情況下,給重組方選擇遞延納稅的權利,也即保持稅收中性原則。本次交易所產生的巨額稅款不是稅收規則的問題,而是重組方設計的方案存在嚴重瑕疵。企業在重組時應該提前對可能涉及的稅收成本進行測算,以免影響重組進程及存在稅收風險。西藏地區算是我國的稅收洼地,但稅收優惠不等于企業可以欠稅不交。2014年10月,山西大同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該市某地稅所長樊某麗因清欠兩企業的欠稅措施不力提起公訴,城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樊某麗有期徒刑三年。樊某麗不服,提出上訴,國家稅務總局常年法律顧問王家本作為辯護人親自出馬,今年9月23日,山西大同中級人民法院才終審判決樊某麗無罪。西藏吉奧高本應在匯算清繳結束前繳納的巨額稅款一直未繳,稅務局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也在情理之中,否則有執法風險。
另外,標的公司萬吉能源是2014年6月18日成立的,其所擁有的資產是哪里來的?總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會不會是劉坤芳教授所控制的北京吉奧高的資產?如果真的是,北京吉奧高價值17億元的資產到了西藏吉奧高,稅務怎么處理?這中間存在著巨大的稅收風險!其實,如果西藏吉奧高與北京吉奧高的股權架構一致的話,完全可以采用財稅〔2014〕10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進行無償劃轉處理,從而規避稅務風險。如果是劉坤芳教授用個人資產注入到萬吉能源,個人所得稅是否進行了申報?當然可以適用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納稅政策(財稅〔2015〕41號)。此為一大懸念!
二、關于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
焦作萬方收購萬吉能源時就有投資者質疑標的公司估值過高,因此才有了業績承諾,也即對賭協議。西藏吉奧高承諾萬吉能源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額分別都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35,000萬元、50,000萬元及82,000萬元(合計恰好為17億元!)。如業績承諾期內,萬吉能源經專項審計確認的截至任意一個年度業績考核期滿,全部實際實現的凈利潤之和低于對應的年度承諾凈利潤之和的50%,或全部實際實現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額之和低于對應的年度承諾凈現金之和的50%,則本公司有權在兩個月內以1元的總價回購西藏吉奧高所持有的全部標的股份及標的股份所派生的股份,西藏吉奧高已獲分派的本公司全部現金分紅亦應全額返還。如業績承諾期內,萬吉能源經專項審計確認的截至任意一個年度業績考核期滿,全部實際實現的凈利潤之和高于對應的年度承諾凈利潤之和的50%但未達到對應的年度承諾凈利潤之和,或全部實際實現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額之和高于對應的年度承諾凈現金之和的50%但未達到對應的年度承諾凈現金之和,西藏吉奧高應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對甲方進行補償。可見,交易時附帶了極為嚴格的業績承諾條件,如果不能實現業績承諾,西藏吉奧高不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要被強制回購注銷,價值不足的部分西藏吉奧高的實際控制人劉坤芳教授個人及擔保方還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西藏吉奧高就萬吉能源2014年承諾的業績已經完成,但以后成倍增長的業績如何保證?焦作萬方10月22日公告“按照相關合同規定,2015年9月末萬吉能源應收到2015年全部勘探服務費。截止本報告發布之日,萬吉能源尚未收到2015年的任何勘探服務費”,這就意味著2015年度的業績很可能無法完成。此時根據承諾,焦作萬方有權以1元的價格回購西藏吉奧高所持有的股票并注銷或西藏吉奧高應以其所持有的焦作萬方股份對焦作萬方進行補償。此時,西藏吉奧高已經繳納了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會退還?如何處理是個難題。
在對賭協議中可能會涉及到現金支付或股權支付。當履行對賭協議時,需要考慮的稅收問題可能有:一是收到股權或現金的一方是否需要納稅?二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尤其是期權。三是支付股權或現金的一方稅前能否扣除?除2014年海南省出臺過類似的地方性規定外,國家層面關于對賭協議的稅收政策目前空白。《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賭協議利潤補償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復函》(瓊地稅函【2014】198號)在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中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投資資產的相關規定,你公司在該對賭協議中取得的利潤補償可以視為對最初受讓股權的定價調整,即收到利潤補償當年調整相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此文下發后在網絡上也引起過討論。目前上市公司關于業績補償的案例很多,各地政策執行的尺度不一,相應的國家層面的稅收政策需盡快跟進。
三、股權拍賣后的稅務處理
西藏國稅局本次查封了9261萬股,假若按目前每股6元的價格全部出售或拍賣,所得約為5.5億元,由于西藏吉奧高取得的成本約為每股8元,將會產生虧損約1.8億元。由于西藏吉奧高除持有焦作萬方外,無其他經營業務,此虧損只能由其以后出售焦作萬方的股票所得來彌補。
焦作萬方10月22日公告稱,“西藏吉奧高表示將針對稅務機關凍結股票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法律訴訟”。讓我們持續關注后期的涉稅事宜以及西藏國稅局的進一步動作。
再查資料得知,西藏吉奧高的股票剛剛解禁,稅務局就立即凍結,也夠神速。為西藏稅務局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