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以股權質押方式信托融資,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高金平>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融資方案如下:
由集團公司與某信托公司簽訂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主要內容及方式:集團公司將房地產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信托公司8000萬元,利息約定2080萬元,期限2013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2年),年利率折算:13%.股權收益權回購總價1.08億元,2013年12月20日支付溢價款720萬元,2014年4月12日支付溢價款320萬元,2014年12月20日支付溢價款720萬元,回購期限屆滿日,剩余溢價款320萬元隨回購款本金一并支付。請問:上述融資方式發生的成本2080萬元能否在稅前扣除?
解答:
由于信托融資的特殊性,無法采用借款付息方式,故采用“股權售后回購”方式。信托公司不參與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取得固定的回報。《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有關會計及稅務處理如下:
集團公司
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8000萬元
貸:長期借款——信托公司 8000萬元
集團公司各期平均計提利息(溢價金額):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信托公司
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信托公司
貸:銀行存款
回購股權:
借:長期借款——信托公司 8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8000萬元
集團向子公司撥款:
借:其他應收款 8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8000萬元
各期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
貸:財務費用
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收到集團撥款:
借:銀行存款 80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統借統還借款 8000萬元
由于是集團借款給子公司使用,符合統借統還條件,項目公司各期應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計提時作:
借: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利息
貸:應付利息——集團統借統還借款利息
支付時:
借:應付利息——集團統借統還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憑證:母公司與信托公司融資合同(即股權售后回購合同)、母子公司內部委托貸款協議、利息計算說明、付款單據。
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备鶕撘幎?,集團公司轉讓項目公司股權,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2080萬元作為利息費用在集團公司扣除。由于信托公司屬于金融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另,由于適用統借統還營業稅政策,因此,集團公司從項目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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