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辦發[2011]101號 2011.8.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部內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1年第1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發布,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并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文本的電子版已上傳至財政部內網金財編碼維護系(http//10.128.1.145:8888),供方便使用。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稅總函[2013]642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3-11-2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13〕14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級水電站跨尼勒克溝輸水管道雖運用“倒吸虹”原理輸送水源,但該輸水管道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輸水管道(代碼0991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分析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 2013-04-19)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分析: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文號:稅總函[2013]642號)。此時《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有(GB/T14885-1994)和(GB/T14885-2010)兩個標準。總局答復采用(GB/T14885-199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文件,財稅〔2009〕113號注明了(GB/T14885-1994),所以采用此版本。你可能說總局沒道理啊,怎么不執行最新的強制的行業標準呢?是不是任性?請看第二點。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8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分析:小伙伴說,我一個會計我怎么哪些是強制標準,那些是推薦性標準呢?根據我國標準化法,中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并將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GB為國家強制性國家標準。GB/T是指推薦性國家標準(GB/T),"T"在此讀"推"。推薦性國標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國家標準。如果是強制性標準必須根據最新標準執行。稅企雙方都不能選擇適用。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2010]61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0-6-17)
為加強稅務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規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第二十四條 稅務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可選擇使用。在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標準起草部門和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分析:如果是強制標準,稅局起草文件敢加版本號嗎?稅局肯定不會加。只有推薦性標準,稅局才可以加上版本號碼。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文件中寫到: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同樣最近的文件,財稅(2015)119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中注明: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此處兩個文件都涉及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代碼號(GB/4754-2011),GB就是強制性標準,稅局起草文件肯定不能指定版本,必須參照行業最新標準執行。
從以上稅局的答疑,到對此問題的相關條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此問題的規定。 明確的是財稅〔2009〕113號對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指定了版本。按照以上分析,如果稅局不發布其他文件另行指定最新版本。按道理說稅局可以只認可(GB/T14885-1994)。但是113號文件發布至今都很長一段時間了,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財稅環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果還是嚴格按照113號文件制定的94版本是否不適宜呢?且實務之中各地稅局答疑,執行口徑,具體操作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同時有人提出如果行業標準一變動,稅局就出個文件指定版本”。也有人出主意說“為何不按照GB標準,GB標準更新,稅局參照最新的執行呢”?對此你怎么看?歡迎發表個人看法。
注:
1: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為準。以上財稅文件都可以在相關網站檢索到。
2:水平所限,有錯請糾正。歡迎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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