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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增值稅若干問題

——更新時間:2016-06-22 11:16:33 點擊率: 12727

建筑服務,是指在境內提供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等規定,本文闡述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處理,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建筑服務征稅范圍的界定

(一)建筑服務稅目的適用范圍

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一項應稅行為,凡以銷售建筑服務為主,同時涉及其他服務的,按建筑服務征稅。

下列應稅項目不屬于建筑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按“研發和技術服務”征稅;工程監理按“鑒證咨詢——鑒證服務”征稅;委托代建按“商務輔助——經紀代理服務”征稅;航道疏浚服務按“物流輔助服務——港口碼頭服務”征稅。

(二)建筑業混合銷售的界定

36號文件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該規定,從事建筑服務的企業發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銷售業務,無論貨物成本占比高低均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反之,工商企業銷售自產或外購貨物并提供施工服務的混合銷售業務,一律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二、建筑服務納稅人的界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建筑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均為增值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銷售建筑服務是指建筑服務的銷售方或購買方在境內,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建筑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不征增值稅。

對于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例如:江蘇甲施工企業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項目,甲企業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南非的乙施工企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上海丙施工企業。根據上述規定,江蘇甲企業和上海丙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的工程項目在境外,故甲企業和丙企業均免征增值稅;南非乙企業為江蘇甲企業提供建筑服務,且服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業不征增值稅。

三、建安服務增值稅計稅方法

建筑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

1.建筑工程老項目按下列標準判斷: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而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未注明開工日期的,實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3目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該規定,只要總包工程被認定為老項目,其他相關輔助工程(如綠化工程、防水保溫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均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包括水力、風力、電力、熱力等)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清包工工程屬于甲供工程范疇,且只要發包方提供了設備、材料、動力,無論金額大小,均屬于甲供工程項目。

3.建筑企業的新老項目、清包工項目、甲供工程項目應分別就每一個項目分別確定計稅方法,對某一項目按規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管辦法

(一)增值稅納稅地點與主管稅務機關

1.建筑企業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體工商戶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并向注冊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單位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在建筑服務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建筑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4.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直接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境內的單位或個人的境內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由購買方負責代扣代繳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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