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及納稅申報
建筑企業(y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1.一般納稅人
(1)一般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
應抵扣稅額=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當應抵扣稅額<銷項稅額時,實際抵扣稅額=應抵扣稅額
當應抵扣稅額≥銷項稅額時,實際抵扣稅額=銷項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應抵扣稅額-實際抵扣稅額
(2)當期應納稅合計=一般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減征額
(3)本期應補(退)稅額=當期應納稅合計-分次預繳稅額
銷售建筑服務并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shù)計算,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預繳增值稅
(六)過渡期間銜接辦法
1.建筑企業(yè)在營改增試點前按照總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額繳納營業(yè)稅,對于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yè)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收入營改增試點之前已繳納營業(yè)稅,尚未開具營業(yè)稅發(fā)票的,營改增試點之后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零稅率),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建筑服務增值稅會計處理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實際取得的預收款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結算價款的當期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但會計上應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
1.取得預收賬款時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作: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11%)×11%
或: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3%)×3%
本期根據(jù)預繳增值稅完稅憑證作: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2.外購建筑材料等,根據(j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合法扣稅憑證作:
借:庫存材料等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領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價款,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
貸: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應于領用時轉出進項稅額,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等)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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