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咨詢問題:
1.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在營業稅上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咨詢問題:
2.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咨詢問題: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有哪些?
回復意見: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咨詢問題:
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又是軟件生產企業,請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可以重復享受嗎?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咨詢問題:
5.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什么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咨詢問題:
6.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法規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咨詢問題:
7.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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