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6-03-09 04:27:54 點擊率: 4369
粵地稅函〔2008〕750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轉發給你們,省局同時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在辦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當期應繳稅款不足抵繳可減免稅額的,其差額在2008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抵繳或申請退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9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及時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現就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二、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12月份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