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在當年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6-03-09 03:41:04 點擊率: 4292
問題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資產評估溢價并轉讓取得的所得,與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經營所得之比為2:3,請問該企業能否在當年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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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
“一、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span>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ㄎ澹└咝录夹g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符合規定,不能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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