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27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如何確定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外稅前所得):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那么,抵免限額該如何計算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為: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同時,財稅[2011]47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計算境外抵免限額也有規定,即: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其境外抵免限額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來執行。財稅[2009]125號文件明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例如,A公司在B國設有分公司,2010年來源于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來源于B國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境外所得已在當地繳納了40萬元所得稅。那么,A公司2010年來源于境內、境外所得按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總額=(400+200)×15%=90(萬元),因此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90×200÷(400+200)=30(萬元)。由于境外所得在當地繳納的所得稅40萬元大于抵免限額30萬元,因此A公司2010年實際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90-30=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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