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規范化、市場化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知識產權各項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動,發揮知識產權對高質量發展的保障支撐作用。
第六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制定知識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較強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為知識產權交易提供評估服務。
第六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化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質量。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逐步將知識產權價值納入財務報表,轉化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資本或者對外投資。
第六十五條 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設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企業以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
第六十七條 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推進以知識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企業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證券化產品中的知識產權許可在稅收管理中視為融資行為。
第六十八條 支持建立非營利性知識產權公共公益服務平臺,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提供知識產權代理以及信息、咨詢、培訓、預警等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培養知識產權運營專業人才,提高知識產權交易、許可、評估、投融資、商用化等方面能力。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支持有關專業機構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知識產權價值和風險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七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采用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保障深圳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采用劃撥方式供應科研用地的,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等。
第七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實行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根據科技創新相關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用地單位經營情況,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采用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土地,企業租賃期滿通過驗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
第七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整治統租、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用房需求。
第七十五條 除回遷安置或者政府回購以外,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用地、用房的申請人以及受讓人,應當為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企業。
第七十六條 供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用房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競拍人競買前應當取得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受讓人條件。成交后的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受讓人義務,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產權限制條件和產業發展要求不變。
無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可以由轄區人民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剩余土地年期地價與建筑物折舊后的殘值之和。
第七十七條 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發布關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指導價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的產業用房用于出租的,出租價格不得高于前款規定的租金指導價格。出租價格高于前款規定的租金指導價格的,高出部分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承租人:
(一)除城市更新、土地整備項目外,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用于建設自用或者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土地使用權的;
(二)經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
第七十八條 承租納入政府管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不得轉租他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由出租人收回該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七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委員會,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企業咨詢制度,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布局決策前,咨詢該委員會和相關企業的意見。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咨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
第八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開展科技人才引進工作。
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優先發展產業急需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引進人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計劃,統籌產業發展和科技人才開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舉辦科技創新競賽、學術論壇等活動,為科技人員提供科技創新成果展示和交流合作平臺。
第八十二條 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
特別優秀的青年科技人員可以主持或者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
第八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在設立企業、申報項目、科技創新條件保障和出入境、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條 建立品德、能力、業績相結合的科技人才評價制度,發揮政府、企業、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人才評價權。
第八十五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并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人員。
第八十六條 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樹立激發科學思考、啟發科學發現、鼓勵科學探索的啟智型基礎教育導向。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建立課外科學普及活動與學??茖W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學普及活動。鼓勵中小學生參加科技創新競賽,促進創客教育品牌化發展。
鼓勵中小學校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建設創新實驗室,開展創新人才培養和科學創造活動。
第八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科學普及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支持科學普及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提升科學普及服務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八十八條 鼓勵設立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專業服務。
第八十九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加強創新要素便捷流動和國際創新資源高效聚集;在商務考察、出國參展、貿易洽談、離岸創新創業、技術貿易、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九十一條 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持開展跨行政區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支持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建設。
支持香港、澳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接深圳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資金跨港澳使用機制。
第九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
對于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滿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最大限度向社會開放使用。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便捷、高效流動。
第九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在科技創新以及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的登記、許可類等政務信息,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九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發資金托管制度,優化申請流程,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可以使用科技研發資金委托開展立項、過程管理、績效評估等專業服務。
科技研發資金應當??顚S?,不得用于償還項目單位的債務。
第九十五條 完善科技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九十六條 對于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九十七條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循有關科技倫理規范。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立項前提交科技倫理承諾書。
從事健康相關研究或者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科技倫理委員會,加強對相關科技活動的倫理審查和監管,履行科技倫理監管責任。相關科技人員應當接受科技倫理審查和監管。
第九十八條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監管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者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者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六)違反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科技人員經調查核實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市、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按照規定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蛘呷∠嚓P資格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在本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于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并且在公司的后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第一百條 在本市登記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五年內分期繳納。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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