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7-03-12 11:38:50 點擊率: 4084
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衛生院、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售藥等服務活動,應當以該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行連續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無論是否有經營場所,要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醫生承包經營由集體、合伙或個人出資的鄉村衛生室(站),經營成果歸醫生個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鄉村衛生室(站)的醫務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受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