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外籍個人2008年度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未住滿183天,是否需要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的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按上述規定,該外籍個人不需要申報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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