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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企業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應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以內的實際繳存額度,且基數不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是于支付時代扣代繳,因此,貴公司每月按工資的20%扣業務保證金,年底按完成任務比例返還的形式支付給個人,那么應于支付給個人時并入支付當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此并沒有可以分配到12個月的特殊規定。但如果符合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圍,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且該辦法一年中只能適用一次。否則,則不能適用該辦法。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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