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您好! 我是一家新辦企業公司的會計,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存有一點疑問:比如我們公司5月份開業,月末記帳時會將當月的工資費用計入5月份的成本費用中,可是工資要6月20號才發放,我6月7號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是以零申報還是以6月份應該發給工人的工資額來申報呢?我查詢了個人所得稅法里說代扣代繳后應該在次月7日前繳入國庫,那按照這種規定的話我們6月7日前沒有發放工資給員工,應該以零申報,等7月7號的時候才申報6月20日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額來申報,8月7日前把代扣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但是從公司來講5月份帳務里已經確認為員工的工資為一項負債了,只是拖欠了員工的工資,如6月7號不申報5月份的工資是否是同時也拖欠了國家的稅款(如果隔兩月再發放員工工資的話會更加明顯) 可能實際操作中大家都有不同的變通方法,但還是希望能得到規范的操作方法,謝謝!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本站云主機由第一主機提供 技術支持:廣州勵網網絡科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