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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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05)》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依據上述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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