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疾、孤老等人員個人所得稅有何優惠
——更新時間:2009-02-25 10:27:21 點擊率: 3962
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殘疾、孤老等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征的通知》(渝地稅發〔2004〕178號)文件規定:
1、個人按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按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按程序審批同意后,區別情況予以減征:一次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30%;一次所得超過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20%;一次所得超過50萬元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其中,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應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條規定減征。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按程序審批同意后,區別情況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