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駕馭員的收入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2-25 02:46:07 點擊率: 4269
問:我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但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每月就給扣了,是否合理?
答:國稅發[1995]05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交通管理部門和運輸服務站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被委托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應按期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為:
(一)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位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提示:如果稅務機關委托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代征您的個人所得稅,那么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代收代繳您的個人所得稅,您的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是否是稅務機關委托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應登記了扣繳稅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