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納稅人購買住房時可以提取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近兩年,隨著房屋價格的快速上漲,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受到了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關注。
一、住房公積金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
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簡稱10號文),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10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掌握要點
為便于大家理解,先用一個公式來描述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礎關系:
單位為個人繳存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透過10號文,我們不難發現,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住房公積金是實行“雙限”管理的,即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不能超過上限(繳存基數上限為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為12%)。同時,僅就繳存比例而言,也有一個“雙限”管理,即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能超過12%。
符合“雙限”規定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而超過“雙限”規定繳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積金應并入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繳存基數
依照10號文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是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的規定》中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的,具體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是就普通收入水平職工個人而言。
而對于高收入者,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水平總體偏高。比如廣州天河A公司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20000元,那么,能否就以20000元為繳存基數呢?依據10號文,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而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20000元)遠高于廣州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81元)。所以,不能以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全額為繳存基數。即高收入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有上限的,是要封頂的。
我們概括一下繳存基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當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時,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當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時,以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任職單位和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高于12%。依據10號文,由于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都超過了《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那么,如果只有職工任職單位或職工本人中一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又該如何處理呢?比如A公司繳存比例是10%,王某繳存比例是18%,則對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個人繳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處理,即以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另一種情況是職工任職單位和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高于12%,應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概括而言,按照10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存比例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不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三、舉例說明
下面就幾種常見情況,分別進行舉例說明:
(一)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均未超過上限
例1.楊某在廣州市天河區A學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A學校和楊某本人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均是12%,則楊某2008年3月份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為便于計算,除費用扣除標準及住房公積金外,其他扣除項目忽略不計。廣州市公布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081元,下同)?
依照10號文規定,先看繳存基數,由于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元)低于廣州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81元),故應以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再看繳存比例,A學校和楊某本人實際繳存比例均為12%,不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A學校和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分別扣除:3000×12%=360(元)。
2008年3月份楊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800-2000-360)×10%-25=119(元)。
(二)繳存基數未超過上限,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超過上限
例2.仍用例1,楊某在廣州市天河區A學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A學校和楊某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20%和15%,則楊某2008年3月份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在例1中已分析過繳存基數,應以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而A學校和楊某本人的實際繳存比例均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A學校和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分別扣除:3000×12%=360(元)。
由于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10號文規定標準240元(3000元×20%-360元),應并入楊某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8年3月份楊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800-2000-360+240)×10%-25=143(元)。
(三)繳存基數未超過上限,單位或個人之一繳存比例超過上限
例3.仍用例1,楊某在廣州市天河區A學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A學校和楊某本人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分別是15%和10%,則楊某2008年3月份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在例1中已分析過,應以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我們著重分析一下繳存比例,A學校的實際繳存比例(15%)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依據10號文,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A學校為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3000×12%=360(元)。
由于A學校為楊某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10號文規定標準90元(3000元×15%-360元),應并入楊某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楊某本人的實際繳存比例(10%)低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3000×10%=300(元)。
2008年3月份楊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800-2000-300+90)×10%-25=134(元)。
(四)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均超過上限
例4.仍用例1,假設楊某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5000元(未包括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0元,A學校和楊某本人均按35000元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20%的實際繳存比例為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則楊某2008年3月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依據10號文,由于楊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0元)高于廣州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81元),所以,應以廣州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81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再分析繳存比例,A學校和楊某本人的實際繳存比例(20%)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A學校和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分別扣除:9081×12%=1089.72(元)
由于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10號文規定標準5910.28元(35000元×20%-1089.72元),應并入楊某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8年3月份楊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2000-1089.72+5910.28)×25%-1375=8080.14(元)。
(五)繳存基數超過上限,繳存比例未超過上限
例5.仍用例4,假設楊某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5000元(未包括A學校為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0元,A學校和楊某本人均按35000元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10%的實際繳存比例為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則楊某2008年3月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在例4已分析過,應按廣州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81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而A學校和楊某本人實際繳存比例(10%)均低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實際繳存比例(10%)計算允許在楊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A學校和楊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分別扣除:9081×10%=908.1(元)
由于A學校為楊某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10號文規定標準2591.9元(35000元×10%-908.1元),應并入楊某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8年3月份楊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2000-908.1+2591.9)×25%-1375=729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