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單位把前幾年購置的住房出售給單位職工,假如購入價為1000元/平方,現按1500元/平方出售給職工(目前的市場價假如是1800元/平方),此業務是否涉及職工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請提供具體的稅收規定條文。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因為您公司出售價格高于購置價格,不涉及職工個人所得稅問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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