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也要計算繳納滯納金?
——更新時間:2009-09-28 09:10:25 點擊率: 34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04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行申報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該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如果應繳未繳的原因是由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那么在補繳稅款時,不用計征滯納金,如果是納稅人自己或扣繳義務人的原因導致的,那么在補稅同時還要計征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