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3月,我出租給王某的門市房到期了。在租給王某期間,我花了4萬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現在,我想把門市房租給張某。請問,我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原在王某租期未扣完的裝修費用,可否在張某的租期內繼續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因此,你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只要能提供“有效、準確憑證”,原在王某租期未扣完的裝修費用可以在張某的租期內繼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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