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員,不久前,公司給予部分管理人員一定限度的股票認購權。我個人由于對股票一竅不通,就將股票認購權轉讓給了別人。可是,公司財務部門卻讓我就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482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你公司財務部門的做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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