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指出,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五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在穩定中有所提高,這項工作還要繼續進行。會議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有關規定適當傾斜。今后,還要根據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的調整機制。
會議指出,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基本可以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于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國家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
會議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以上工作。
基本養老保險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保險費免個稅條件
(一)保險費種類。按照國家規定,可免個稅的保險費種類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和生育保險。
(二)符合按規定繳費比例和辦法繳付的保險金額。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免個稅條件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繳納個稅的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一)超過免稅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準繳付部分。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及超過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標準的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獲得現金形式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由企業為個人繳付的免稅保險費種類之外的保險。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如很多企業為員工上的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等,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實際領取原提存的保險免征個稅
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因為對免稅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超標準繳付部分已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企業為個人繳付的免稅保險費種類之外的保險,已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對個人實際領取原提存的各種保險,都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補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不免稅
企業補充保險是介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基本功能是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目前,國內可以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商業保險公司,經國家資格認定、批準承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也可以自行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但須建立專門的經辦機構。無論哪種經辦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均須經勞動保障部進行資格認定。相對于補充養老保險而言,補充醫療保險并沒有上述強制性規定,但也并非像商業保險一樣不接受勞動保障部監管。
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也就是說,即使是符合補充保險條件,支付對象也符合補充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但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那部分補充保險,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商業保險的規定一樣,也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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