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四十二、刪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四十三、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與動物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同意;與人體健康有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項目,實驗室應當將立項結果告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四十四、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钡谌罡臑榈谒目?,修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痹黾右豢?,作為第四款:“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第二項中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
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四十五、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十六、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
四十七、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注冊資本、技術能力等條件,經國家質檢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獲得許可,方可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刪去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第三款中的“未辦理備案或者”。
四十八、刪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刪去第四款。
四十九、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款中的“申請設立娛樂場所”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修改為:“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五十四條。
五十、刪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經保監會批準”。第三款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除保險公司外”。
刪去第十條中的“具備”和“資格”。
第三十六條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刪去第三十七條。
五十一、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五十二、刪去《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
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修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任職資格”修改為“任職條件”。
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中的“第六項”修改為“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條。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刪去第二款第二項中的“或者分支機構”。
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二十條”和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
第六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
五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并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三十九條。
五十四、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五十五、將《土地調查條例》第十二條中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修改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五十六、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修改為“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修改為“也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
刪去第三款。
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修改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重組期限”。
五十七、將《旅行社條例》第六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刪去第九條中的“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的”。第三項修改為:“(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刪去第四十七條中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十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五十九、將《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刪去第三款。
六十、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或者進出港口前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明確雙方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權利和義務?!?
刪去第三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六十一、刪去《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修改為“營業執照”。
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十二、刪去《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六十三、刪去《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三條。
六十四、刪去《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
六十五、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刪去第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六十六、刪去《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第二款中的“未經依法批準”修改為“除保險機構外”。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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