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比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準予轉制的,收回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予注銷;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繼續存在的,不得在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
第九條 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設有分所的,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30日內,將原分所執業證書交回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分所繼續存續,且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換發新的分所執業證書。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回或者換發分所執業證書,應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按照變更備案處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同時廢止。
附表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
申請轉制事務所基本情況 | |||||||||||
申請轉制事 務所名稱 |
原名稱 | ||||||||||
組織形式 | 原執業許可批準日期及文號 | ||||||||||
工商登記日期及部門 | 原工商登記部門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出資額(萬元) |
原注冊資本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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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 姓名 |
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 ||||||||||
合伙人總數 | 合伙人以外的注冊會計師數量 | ||||||||||
經營場所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轉制前分所情況 | |||||||||||
分所名稱 | 取得執業許可日期 | 分所負責人 | 注冊會計師數量 | 是否存續 | |||||||
全體合伙人申明及 保證 |
我們申請從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并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申請材料全部屬實。 全體合伙人簽名: 申請轉制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關于《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017年8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新辦法的貫徹實施,我們研究起草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在總結前期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組織形式等試點政策的基礎上,為鼓勵、引導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形式,不斷優化內部治理,提高綜合實力和服務水平,89號令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放寬了相關合伙人條件,允許注冊會計師以外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同時,通過適當限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合理引導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形式。如:89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具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經合伙協議約定,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者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但不得擔任首席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執業許可繼續有效,發生變更事項的,其變更后的情況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制辦法另行制定。”
在修訂起草89號令的過程中,我們即已著手研究起草上述配套辦法,并同步開展了相關調研和論證工作,通過座談研討等形式就辦法草稿多次征求地方財政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意見。89號令實施后,結合各地及部內相關單位反饋的新意見,我們對辦法草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主要就不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的資格條件及后續管理進行了規范。主要內容為:
(1)明確了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范圍。本著穩妥推進的原則,為防止非注冊會計師控制事務所對執業質量和內部治理造成的隱患,結合試點情況和歷史延續,其他專業資格人員范圍暫定為目前與事務所業務關聯度高的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造價工程師三類。之后將視實施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再予調整。
(2)比照注冊會計師擔任合伙人條件,對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未受過刑事處罰、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有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等。
(3)為防止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控制事務所,對人員比例進行了限定,即此類合伙人總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任一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位居前5位等。
(4)明確了相關后續管理措施,包括變更備案和年度報備要求等。
(二)關于《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主要就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程序等進行了規范。內容上基本延續了《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相關規定,并依據89號令作出了必要調整。主要內容為:
(1)明確了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的條件,即轉制后事務所應當符合89號令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且一半以上合伙人在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2)規定了轉制的基本原則,即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3)規定了轉制程序和申請材料。
(4)明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按變更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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