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7年8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新辦法的貫徹實施,我們研究起草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請各地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7年12月4日前反饋我部會計司。
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韓冰
聯系電話:010-68552934
郵箱:hanbing@mof.gov.cn
附件: 1.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3.關于《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1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不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以下簡稱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五)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六)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數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中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七)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且任一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均不得位居前5位。
第三條 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和分所負責人。
第四條 有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時,除了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與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情況表(附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書面承諾函;
(五)由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有取得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證明。
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是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五條 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或變更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對于新增加的合伙人,應當提交新的合伙協議復印件以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應當將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變動情況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公告。
第七條 有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向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報備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備案時,還應當報送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情況表。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現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不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轉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情況表
合伙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 | 身份證件號碼 |
出生 年月 |
境內住所地址 |
是否為移居境外人員① |
前工作單位② |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相關工作時間(年) | 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前3年內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如有,請說明) | 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 |
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是否位居前5位 |
成為合伙人后在本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時間(年)③ | 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 ||
證書名稱 | 證書編號 | 取得時間 | ||||||||||||
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鼓勵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統稱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本規定第四條情形除外);
(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第三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第四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原股東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非首席合伙人的,不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五條 不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轉制后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符合《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辦理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手續后20日內向登記地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制申請表;
(二)原股東會同意轉制的會議決議;
(三)合伙人執業經歷等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
(四)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書面合伙協議;
(七)對轉制前后業務銜接、人員安排的協議。
合伙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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