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組織績效成績。實行與當年度司局組織績效成績按一定比例掛鉤方式進行考評。
第七條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個人完成工作任務的努力程度及質效,采取領導測評的方式進行考評。個人工作任務包括司局人員承接的組織績效任務、崗位工作任務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加減分項目。個人績效的加減分項目為其所在司局組織績效考評中的加減分項目。
第九條 分值權重。除加減分項目外,個人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根據職務分別設置績效內容的分值權重。
(一)司局主要負責人: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100%權重。
(二)司局副職: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4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60%權重。
(三)處室主要負責人: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3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權重。
(四)處室其他處級干部: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2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權重。
(五)其他工作人員: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10%權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權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司局應明確崗位職責,從確定任務、過程管理、分析改進等方面,對司局的個人績效實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確定任務。司局可結合工作實際,根據職務分別確定司局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過程管理。司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強個人工作任務執行的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分析改進。司局應定期對個人工作任務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整改落實。
第五章 考評實施
第十四條 考評周期。司局主要負責人的個人績效,以年度為考評周期;司局副職的個人績效,以半年度為考評周期;司局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績效,以季度為考評周期。
第十五條 平時考評。平時考評按照個人工作記實、領導審核評鑒、工作努力程度測評的程序進行。
(一)個人工作記實。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周進行個人工作記實,及時準確記錄平時工作情況,實事求是進行自我評價。
(二)領導審核評鑒。被考評個人的主管領導根據個人工作記實情況,按月進行評鑒,可采取分數、名次、等次、評語等方式。
(三)工作努力程度測評。對司局副職,按半年進行工作努力程度測評。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季度進行工作努力程度測評。
第十六條 考評計分。
(一)組織績效成績。將司局年度組織績效成績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重計算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司局組織績效成績÷1000)×100(分)×權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績。每個考評周期按百分制進行計分,年終平均計算并按相應權重換算個人績效成績。
1.對司局副職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分管局領導和司局主要負責人,分值權重分別為60%和40%。計算公式為:
司局副職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分管局領導測評分數×60%+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40%)×權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分管局領導、本司局主要負責人、本司局其他副職,分值權重分別為50%、30%和20%。計算公式為:
司局副職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分管局領導測評分數×50%+本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3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20%)×權重比例
2.對處室主要負責人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和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重分別為50%、40%和10% 。計算公式為:
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5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40%+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10%)×權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司局其他副職、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重分別為50%、25%、15%和10%的權重。計算公式為:
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5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25%+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15%+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10%)×權重比例
3.對其他處級干部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重分別為30%、5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處級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3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50%+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20%)×權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本司局其他副職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重分別為30%、30%、2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處級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3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3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20%+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20%)×權重比例
4.對其他工作人員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處領導,分值權重分別為10%、20%、5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工作人員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10%+司局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20%+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50%+處室分管處領導測評分數×20%)×權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本司局其他副職、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處領導,分值權重分別為10%、20%、10%、4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工作人員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1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2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10%+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40%+本處室分管處領導測評分數×20%)×權重比例
5.沒有分管處領導的,其權重并入處室主要負責人所占權重。
(三)加減分項目成績。司局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以其所在司局組織績效考評加減分項目中的實際得分,按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分制比例計算,不設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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