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年度考評成績確認。
(一)對司局主要負責人,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績效辦直接得出其全年實際成績,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對司局副職,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績效辦將其年度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和加減分項目成績匯總計算,得出全年實際成績,經總局黨組評議后,確定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
(三)對司局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司局綜合處將其年度組織績效掛鉤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和加減分項目成績匯總計算,得出全年實際成績,經司局領導評議后,確定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
司局負責人對考評成績有異議的,由績效辦受理并反饋;司局其他人員對考評成績有異議的,由所在司局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考評結果確定按照《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個人績效考評結果運用按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稅務總局建立干部個人績效檔案,記錄司局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評成績、考評結果等次等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司局副職”是指除司局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負責人;“司局負責人”包括司局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處室其他處級干部”包括副處長和處級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稅務總局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各司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操作規范。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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