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 240 人。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 在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一定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1 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監事會向財政部申請,由財政部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定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在內的換屆方案,應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至少 2 個月,報財政部審查;經財政部同意,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 根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 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情況、收支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 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 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 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 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 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決定資深會員、名譽會員等榮譽性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四)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收支情況;
(六)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門(專業)委員會等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人選組成和工作規則;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 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 審議行業發展規劃;
(十)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 審議、批準本會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 根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與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時,負責人改選的比例不得低于負責人總數的 1/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每屆任期內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等額選舉產生,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總票數的 2/3。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者 1/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推舉本會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三十條除第(二)、(三)、(五)、(十三)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 個月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九條 經會長或 1/3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常務理事推舉本會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四節 負責人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 1 名、副會長 5-9 名、秘書長 1 名。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注冊會計師行業有重要影響;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本會可以設常務副會長 1 名,常務副會長可以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 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財政部審查同意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監督、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本會 1 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 日內,報財政部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財政部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 提出秘書處職能部門設置方案,報財政部批準;
(四) 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報財政部批準;
(六) 擬定所屬機構設置和人選組成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 20 日內報財政部審查,經同意,向民政部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 1 名,副監事長 1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四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收支報告,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財政部、民政部以及稅務等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 1 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1/2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經財政部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 2/3 以上表決通過后,報財政部審查,經同意,在 30日內報民政部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財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財政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6 月 26 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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