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18年6月26日無記名表決通過,財政部審查同意,民政部于2018年8月20日核準生效。現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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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18 年 6 月 26 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民政部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核準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成立的注冊會計師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英文全稱為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 CICPA。本會會員主要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服務國家建設為主題,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規則,依法實施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維護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科學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財政部。本會接受財政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本會的網址:http://www.cicpa.org.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 制定行業管理規范;
(三) 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違規行為予以懲戒;
(四) 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五) 組織、推動會員培訓工作和行業人才建設工作;
(六) 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七) 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八) 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 代表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 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一)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二) 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規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加入本會,為執業會員,其他個人會員為非執業會員。依法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 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本會向會員發放相應證明,并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 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 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 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 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遵守執業準則、規則和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四) 遵守本會紀律;
(五) 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 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
(八) 自覺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九) 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會員在執業中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的,可以作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向本會提交書面報告并交回相應會員證明。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開。
第十八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十九條 符合本會規定條件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本會資深會員稱號。
第二十條 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報告;
(六)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會費管理辦法;
(八) 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九)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5 年召開 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財政部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不超過 1 年。本會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1/3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報財政部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過;
(三)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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