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5 號——分部報告》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41:24 點擊率: 4159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根據風險和報酬的來源和性質確定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
(2)分部收入通常為營業收入;
(3)分部費用通常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銷售費用。
一、根據風險和報酬的來源和性質確定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
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在確定報告分部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時,應當考慮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
企業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通常與其提供的產品和勞務,或者經營所在國家或地區密切相關。企業在分析所承擔的風險和報酬時,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所生產產品或勞務的性質、過程、客戶類型、銷售方式;
(2)所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受法律、行政法規的影響等;
(3)所處經濟、政治環境等。
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以及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內部財務報告制度的安排,通常會考慮企業的風險和報酬的來源和性質,因而是確定企業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和性質的基礎。也就是說,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結構和內部財務報告制度與其產品和勞務或經營所在地區相關,應當以此確定報告分部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
二、分部收入主要指對外交易收入,通常為營業收入
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分部收入是指可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通常為營業收入,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股利收入(投資收益)、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對其他分部貸款的利息收入,但分部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二)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收益中應享有的份額,以及處置投資形成的凈收益,但分部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三)營業外收入,如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形成的凈收益。
三、分部費用主要指對外交易費用,通常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銷售費用
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分部費用是指可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費用和對其他分部交易費用。分部費用通常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銷售費用等,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利息費用,如發行債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費用,但分部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二)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損失中應承擔的份額、以及處置投資形成的凈損失,但分部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三)與企業整體相關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但是,企業代所屬分部支付的、與分部經營活動相關的、能直接歸屬于或按合理基礎分配給該分部的費用,屬于分部費用。
(四)營業外支出,如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的凈損失。
(五)所得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