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目標
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對同一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保持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運用統一的指標體系和雙方的指標信息,依據統一的評價方式和標準,得出或者協調得出一致的納稅信用評價級別。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納稅信用的評價和確定,并分別發布評價結果。各自的上級稅務機關匯總公布評價結果。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納稅人補評、復評、動態調整等信息,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動態調整等工作。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開發納稅信用評價系統,運用同一系統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共同加強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稅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展委托代征稅款合作,可以充分發揮雙方資源優勢,節約征納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標
雙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重點是地方稅務局委托國家稅務局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時,代征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款時,雙方應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委托代征需要調整征管信息系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調整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國家稅務局征管信息系統;地方稅務局負責調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統。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款,應當使用委托稅務機關票據,由委托稅務機關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受托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征稅款;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稅務機關票據,由受托稅務機關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稅款,應共同確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圍,統一培訓代征人員,分別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分別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優化納稅申報程序,通過互聯、整合或共建納稅申報平臺,實現納稅人同時在網上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十四)協同管理非正常戶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管理非正常戶,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強稅源監控,提高納稅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定期交換非正常戶管理信息,對一方認定為非正常戶的,雙方加強溝通協商,并分別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傳遞非正常戶認定及解除信息。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雙方都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應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分別采取限量供應發票、評價為D級納稅人、發布非正常戶公告等懲戒措施。對單方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另一方應敦促納稅人到認定方接受處理。
(十五)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的定額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定額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
2.合作目標
雙方共享定額核定信息,協同開展定額核定和調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用于指導雙方協同開展定額核定工作。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定期定額戶所在行業、區域等因素,明確定額核定工作分工,分別組織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結果經雙方溝通協商后,分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或協商明確由一方開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對方核定結果,分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3)一方發現對定期定額戶核定的定額明顯偏低或偏高的,應及時與對方聯系協商,并協同做出調整。
(十六)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可以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合作目標
對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按照統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研究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水平,制定統一的核定征收辦法。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辦法和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水平,協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幫助納稅人改善經營管理,引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十七)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可以增強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充分發揮雙方風險管理合作優勢。
2.合作目標
協商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確定風險管理合作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指導并協調雙方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結合稅收形勢和外部環境,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工作措施和實施步驟。
(2)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國家稅務總局推送的風險任務,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應因地制宜的統籌安排管理資源,按照統分結合、分類分級應對的原則,制定風險應對預案,納入本省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
(十八)協同開展風險應對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風險應對,可以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形成風險應對的合力,降低稅收流失風險。
2.合作目標
對高風險的納稅人,協同開展風險應對。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風險識別和排序結果,分別確定高風險納稅人,并及時交換高風險納稅人名單及風險點信息,雙方根據接收的信息分別開展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工作。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屬于對方管轄的稅收違法行為時,應書面向對方移交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資料,受理線索一方,應將應對情況向移交方書面傳遞。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任務完成后,應及時交換反饋風險應對結果,互相通報風險應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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