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聯合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可以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實現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2.合作目標
聯合為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制定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的方案。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的談簽工作,共同做好協議的執行工作。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高層對話、走訪企業等服務,共同聽取企業意見,幫助企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共享定點聯系企業名單和基礎信息,及時共享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源基礎信息動態變化情況。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引導大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工作,共同開展內控調查和測試工作,共同向企業提出稅務風險防控建議。
(六)聯合服務管理"走出去"企業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服務管理"走出去"企業,可以發揮各自優勢,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2.合作目標
共同建立"走出去"企業清冊和服務清單,實現對"走出去"企業的聯合服務、聯合管理。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交換比對"走出去"企業檔案信息,共同建立"走出去"企業清冊和服務清單。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積極跟蹤研究"走出去"企業主要投資經營地稅收法律環境,聯合開展政策解讀,聯合開展稅收事項調查,聯合應對企業訴求。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稅款繳納和抵免、關聯交易申報、轉讓定價調整和同期資料準備的管理。
(七)聯合稅收宣傳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稅收宣傳,可以擴大宣傳覆蓋面,有效提升宣傳效果,降低服務成本。
2.合作目標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宣傳重點、宣傳口徑、宣傳方式等方面開展合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協商確定宣傳重點、宣傳口徑、宣傳方式。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稅務網站、微信、微博、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渠道,發布稅收公告、政策解讀并及時維護更新。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辦稅服務廳、納稅人學堂、互聯網、媒體等渠道,開展多形式、多方位稅收宣傳,并進行效果評估,持續改進。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重大稅收事項,共同策劃和組織實施專題稅收宣傳行動。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探索建立常態化聯合宣傳機制,通過整合微博、微信、網站等互聯網宣傳渠道,實現雙方資源互補,促進宣傳資源效用最大化。
(八)聯合培訓輔導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培訓輔導,可以有針對性的幫助納稅人熟悉稅收政策,增強納稅意識,有效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2.合作目標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聯合開展培訓輔導。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采用問卷調查、在線留言、課堂反饋等形式,共同收集納稅人培訓需求。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納稅人實際需求共同編制培訓計劃,有機整合培訓內容,合理安排培訓期次。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納稅人開展分類培訓輔導。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加強納稅人學堂的建設和管理,以納稅人學堂為平臺聯合開展教學講座、座談討論和專題輔導,共建師資隊伍,共享培訓資源,共同評估反饋培訓成效;也可以整合在線和離線資源,實現網上和實體納稅人學堂的互動。
(九)聯合共建咨詢熱線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積極推進聯合共建咨詢熱線,可以使納稅人全面及時掌握涉稅信息,避免熱線重復建設。
2.合作目標
共同建設以12366熱線為基礎,網線互通、知識庫兼容、服務項目豐富的咨詢服務平臺。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經共同建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應聯合組織業務培訓,加強業務支持,共同為納稅人提供咨詢。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未共同建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應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相互轉接咨詢電話。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重點聯系企業、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共同開展稅收政策預約專業咨詢服務。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組建由各稅種業務骨干、專家、學者和涉稅中介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組成的專家團隊,組織業務研討,加強交流合作,為服務熱線和納稅人咨詢提供業務支持保障。
(十)聯合開展以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可以節約調查成本,提高調查效率。
2.合作目標
共同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委托第三方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共享信息資源,減少對納稅人的調查頻次,節約調查費用。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每一年或每兩年聯合開展一次相關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并加強調查結果分析,據此提出改進納稅服務的措施。
(十一)聯合共建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共建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可以引導納稅人合理、合法表達訴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減緩征納雙方矛盾。
2.合作目標
聯合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實現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管理規范化、活動常態化。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以稅務機關為主導,吸收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建立聯動高效的納稅人需求響應機制,及時收集分析納稅人需求,對涉及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共性建議,雙方共同研究、及時響應。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充分發揮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聯系面廣的優勢,共同對特定納稅人群體開展專題輔導,對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深入宣傳,暢通征納雙方聯系渠道。
(十二)聯合納稅信用評價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納稅信用評價,可以使納稅信用評價更加科學、客觀、公正,有利于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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