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協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下發統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辦法,并按照統一的標準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圍。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屬于雙方共同管理的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嚴格執行"一事不二罰"原則。
(三十一)聯合開展稅收分析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分析,可以拓寬分析廣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為領導決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撐。
2.合作目標
聯合開展稅收分析,每半年向當地政府上報1次稅收收入分析報告。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建立聯合稅收分析小組,定期召開稅收形勢分析研討會,研究當期稅收形勢分析的重點,開展稅收定期形勢分析和定項專題分析。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針對本地區稅收運行特點、增減變化趨勢、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定期聯合對稅收收入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并聯合上報分析報告。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選擇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或區域聯合開展定項專題稅收分析,并聯合上報分析報告。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每月向當地政府上報1次稅收收入分析報告。
(三十二)聯合開展稅收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調查,可以避免重復調查、重復填報,確保調查采集信息一致,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負擔。
2.合作目標
根據上級部署和實際工作需要,聯合開展稅收調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部署稅收調查,共享調查信息和結果,做到納稅人一次填報,稅務機關一次采集。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充分利用聯合調查的數據,搞好綜合利用,深入開展全面或專項分析,必要時可聯合上報調查分析報告。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對聯合調查中發現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問題提出完善政策、加強征管、防范風險的意見和建議。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重點稅源監控、千戶集團稅收風險分析、減免稅調查和稅收調查等工作要求,成立聯合調查小組,聯合制定稅收調查實施方案,在方案的基礎上明確調查的派發、整理、加工、處理、反饋的責任部門,明確調查的基本流程和環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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