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重點稅源企業實施聯合稽查,聯合入戶執法。
(3)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定期交流案件查處情況,及時溝通一方在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新動向、新手段和新特點。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對雙方共同管轄的重點稅源企業聯合實施抽查和輪查,聯合入戶執法;確需單方面開展檢查工作的,應向另一方通報檢查情況。
(二十六)聯合開展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檢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檢查,可以充分利用雙方稽查資源,全面掌握企業信息,發揮各自稽查優勢,提高案件查辦質量和效率。
2.合作目標
對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聯合開展檢查。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接受稅務總局督辦案件,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從上級交辦、專項檢查、日常檢查、舉報案件、風控推送的案源中選取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確定實施聯合檢查的對象。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成立聯合檢查組,共同制定檢查預案,共同確定檢查方法,分別履行審批手續并出具執法文書,共同實施檢查,聯合入戶執法。遇到涉稅問題需要共同取證的,雙方商定后,應分別告知納稅人,共同實施取證。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統一執法尺度和處罰標準,制定統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對案件定性、處理和處罰等問題發生意見分歧時,應提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執行環節應加強協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終結執行情況的,雙方應互通信息、核實確認。被執行人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應相互通報,并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加強協作配合。
(5)聯合稽查案件達到向公安機關移送標準時,由稅種涉及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辦理移送手續。
(6)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現被查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同時逃避雙方主管稅種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在對涉案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雙方應加強協作配合,互相交換定性意見,核實檢查數據。
(二十七)協同開展案件協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案件協查,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業各項信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合作目標
對涉及雙方管轄需要協查的異地案件,雙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積極配合開展案件協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制定案件協查工作實施辦法,原則上應采取網絡協查,對尚未納入協查信息系統的,可采取紙質協查、實地協查等形式。
(2)在案件協查中,委托協查稅務機關應盡可能提供協查線索,明確協查要求;受托協查稅務機關應認真辦理協查事項,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協查結果;不能按時回復協查結果的,應及時告知原因;采取網絡協查的,應按規定向稅務總局申請延期;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應按照規定申請延期。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雙方內部涉稅信息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享內部涉稅信息,可以融通數據資源,激活信息聚合效應,提高征管和服務效率,節約征納成本。
2.合作目標
共享設立、變更、注銷及非正常戶管理等稅務登記信息;共享各稅種申報、稅收優惠、委托代征、個體工商戶核定及財務資料等申報征收信息;共享風險識別、排序及應對結果等風險管理信息;共享稅務稽查、大企業稅務審計等稅務檢查信息;共享反避稅調查、跨境稅源管理等國際稅收管理信息;共享納稅信用、收入核算、發票管理以及根據征管工作需要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總局依托稅務專網,為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涉稅信息共享和處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網絡連接。
(2)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信息共享實施方案,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流程和信息清洗、審核、應用與反饋等環節的責任分工。
(3)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據稅務總局發布的相關數據標準,聯合確定共享信息的數據元及代碼標準,規范信息交換格式。
(4)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信息交換的方式及頻率。對于稅務登記信息實現數據實時共享,其他共享信息的交換頻率原則上不低于每月1次。
(5)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共享數據庫,對接收的共享信息進行確認并存儲。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應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對方,并將錯誤信息退回對方修正后再次交換。
4.鼓勵創新
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共建、共用信息交換平臺,統一信息共享流程及數據標準,實現共享信息的實時交換;共建、共用信息應用平臺,提高共享信息應用水平。
(二十九)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可以拓寬信息來源渠道,減少重復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標
實現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協商制定第三方涉稅信息聯合采集和應用方案。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梳理各自對第三方涉稅信息的需求和來源部門,確定聯合采集信息的范圍、標準及牽頭部門。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向地方政府匯報,推動建立政府部門間的協稅護稅工作機制。聯合與當地工商、質監、房產、國土、銀行等部門建立日常溝通協調機制。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工作。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時研究、解決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擴大采集范圍。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提請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推動地方人大或政府出臺地方法規或行政規章,明確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共享義務。
五、其他事項合作
(三十)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以有效的規范稅收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合作目標
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在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執行相同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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