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統計局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3-01-16 14:26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信息產業廳(局、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外匯管理局、統計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特派員辦事處,機電商會: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鼓勵我國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促進軟件出口,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軟件出口有關政策 (一)軟件出口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件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1、軟件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2、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信息數據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數據開發、儲存和聯網的時間序列、數據處理,制表及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件咨詢、軟件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制程序系統、維修計算機和邊緣設備,以及其他軟件加工服務; 4、隨設備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軟件出口。 (二)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件企業,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 (三)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中小企業和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擴大軟件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 (四)凡需通過 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 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認證費用資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和CMM的認證費用資助,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0]467號)執行。 (五)軟件出口納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范圍,并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同時,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六)軟件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征稅率辦理退稅。 (七)軟件出口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憑有關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和入帳。對于經出口收匯考核確認為榮譽企業的中資軟件自營出口企業,均可開立外匯結算帳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出口總額的15%。對于年進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資本金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中資軟件自營出口企業,仍按《關于允許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通知》(銀發[1997] 402號)執行。 (八)符合條件的軟件自營出口企業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二、軟件出口管理 (一)為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軟件出口的特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的 MOFTEC網站上設立專門的《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實現在線登記管理。 (二)軟件出口企業在對外簽定軟件出口合同后,須在《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記手續,為國家各管理部門對軟件出口的協調管理和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據。 (三)在國家扶持的軟件園區內為承接國外客戶軟件設計與服務而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時,海關對用于仿真用戶環境的進口設備技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四)國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計算機技術和屬于國家秘密技術范疇的計算機技術,按《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信息產業部和海關總署對軟件出口進行統計、分析,并納入國家有關統計。 (六)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共同負責協調和維護軟件出口的經營秩序。 (七)自覺地遵守國家規定的軟件出口企業,可享受國家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投融資、稅收、產業政策、進出口等優惠政策。對虛報軟件出口業務、不辦理在線登記、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或經軟件協會年審不合格的軟件出口企業,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觸犯國家法規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八)對通過網絡直接傳輸出口的軟件的進出境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統計局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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