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建設亞洲葡萄酒貿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標,根據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于2010年簽訂合作安排,為經香港輸往內地的葡萄酒提供通關征稅便利措施(以下簡稱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陸續在深圳、廣州、北京、上海和天津等5個口岸實施。為進一步發揮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關效率,同時配合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經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協商,決定在全國海關范圍內全面實施便利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9日起,便利措施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海關所有口岸。 二、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貨物的數據及資料,已由香港備案葡萄酒出口商通過《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網上申報系統》申報備案,并經香港海關審核備案的,可以享受內地海關給予的通關征稅便利措施。內地進口商在申報進口相關葡萄酒貨物時,應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報“便利措施備案編號”。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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