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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稅法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

——更新時間:2020-12-07 05:02:50 點擊率: 3313

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規定,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先后制發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和《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明確對國際運輸企業自境內建造船舶企業購買、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記的船舶,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以下簡稱“船舶退稅”)。為確保船舶退稅政策落地,稅務總局制發了《辦法》,就船舶退稅的備案、辦理及后續管理等問題予以明確。

、《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辦法》的具體范圍

《辦法》第二條明確,運輸企業購進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第一條、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船舶,按照《辦法》辦理船舶退稅。

二)如何確定船舶退稅的退稅額?

《辦法》第二條明確,船舶退稅退還的增值稅額,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三)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如何辦理船舶退稅備案?

《辦法》第四條明確,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于首次申報船舶退稅時,憑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船舶退稅備案:一是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二是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同時,為便利企業,《辦法》明確,上述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四)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在填寫《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時,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辦法》第四條明確,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在填寫《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時,應在“是否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欄次填寫“是”;“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代碼”欄次填寫“01(國際運輸服務)”;“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欄次填寫“船舶退稅運輸企業”;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五)此前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運輸企業,如在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同時,還開展了貨物勞務出口業務,應當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辦法》第五條明確,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同時出口貨物勞務、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除船舶退稅備案所需資料外,還應按現行規定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資料。

六)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需要辦理。《辦法》第七條明確,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不符合財稅〔2020〕41號、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條件的,須自條件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并自條件變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稅政策。

七)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當如何申報辦理船舶退稅?

《公告》第九條明確,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船舶退稅時,提供下列資料及電子信息:一是財稅〔2020〕41號、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資料復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過的資料,如無變化,企業無需重復提供。二是《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及其電子信息,并在該表業務類型欄填寫“CBTS”,備注欄填寫“船舶退稅”。三是境內建造船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電子信息。四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同時,為便利企業,《辦法》明確,上述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八)運輸企業在申報船舶退稅時,需要提供境內建造船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上述發票有什么特別要求?

《辦法》第九條明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于出口退稅”。

九)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不符合財稅〔2020〕41號、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補繳已退稅款?

需要補繳。《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已退稅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不符合財稅〔2020〕41號、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條件的,運輸企業應當在條件變更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繳已退稅款手續。應補繳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應補繳稅款=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十)運輸企業發生騙取船舶退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運輸企業發生騙取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執行期限

財稅〔2020〕41號文件明確,海南船舶退稅政策的施行期限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財稅〔2020〕52號文件明確,上海船舶退稅政策的施行期限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為準。根據上述規定,《辦法》發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簽發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間的,均可按《辦法》申請船舶退稅。

相關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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