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發了《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修改《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稅務總局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完善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據上述新要求和新規定,對《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改廢止情況,修改《辦法》法律依據
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3號修正)、《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公布)等規定,結合全省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增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區域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內容
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第四條增加一款:“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稅務執法標準的,應當加強區域協同,推進區域稅務執法標準統一。”
(三)增加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職責
1.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簡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2.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起草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二)是否違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五)是否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得提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3.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
4.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5.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
(四)增加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的具體事項及處理方式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
(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五)增加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意見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
(六)規定納稅服務部門部門審查時間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稅務規范性文件外,政策法規部門和納稅服務部門審查時間一般分別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七)修改聯合發文權益性審核規定
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八)增加權益性審核作為提交集體審議前置條件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由起草部門提請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重要規范性文件提請局黨委會審議。”
(九)明確各部門備案審查職責。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稅務規范性文件時,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和納稅服務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審查。”
第二款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一般應在收到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十)其他
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進行調整。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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