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國務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重點清理了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開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稅務機關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為納稅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稅法體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加強法治建設。因此,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將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并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在清理結束后統一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目錄及條款,確保稅務機關規范執法,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變化情況。
三、主要內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27件,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件,其中全文失效廢止的27件中涉及營業稅10件,涉及發票管理9件,涉及行政許可2件,其他事項6件,時間跨度從1995年9月至2016年6月。部分條款廢止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產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稅發〔1995〕383號,于2011年12月29日深地稅告〔2011〕18號重新發布)的第三條第四款,該條款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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